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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体育法》解读:直面现实问题回应人民期待

日期:2022-06-25 12: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电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体育法》的修订是解决体育领域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标志着中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对于新时代规范引领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了《体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经过修订,《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新时代出现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体育法》修订直面体育现实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于全民健身方面。为突出全民健身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二章“社会体育”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为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增加“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作用,确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针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八章“保障条件”中,从规划设计、建设配置、开放管理等方面,细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条件,从制度上解决老百姓“健身去哪儿”的难题。
  
  关于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为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解决体育科目不受重视、体育课时经常被占用等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为厚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要求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关于竞技体育方面。新修订的《体育法》从体育竞赛管理、运动员权利保护、职业体育规范与促进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竞技体育条款。特别是在运动员权利保护方面,多措并举,全面发力,规定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升学方面给予优待;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为确保选用公廉,规定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关于体育产业方面。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措施,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增加“体育产业”一章,具体规定了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工作协调机制,体育产业范围,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等内容。
  
  关于职业体育方面。职业体育是体育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形态,既有竞技体育的特性,也有体育产业的属性。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出要推进职业体育改革,拓宽职业体育发展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四章“竞技体育”中规定,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在第七章“体育产业”中规定,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这些规定为我国职业体育发展明确了方向。
  
  关于反兴奋剂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健康和公平竞争,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新修订的《体育法》新增“反兴奋剂”一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根据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这些规定再次表明了我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坚决态度。
  
  关于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方面,以“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体育精神反映了我国体育事业的价值导向和文化追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体育实践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体育法》在总则中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提出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尊重科学”等原则,在第四章“竞技体育”中明确“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第五章“反兴奋剂”中提出“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等。通过《体育法》对“中华体育精神”的规定和在具体条款中的落实,将进一步激发体育人使命在肩、奋斗有我的精神,为社会传递更多正能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强大精神力量。
  
  关于体育组织方面。体育组织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法律定位及职责权限与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新修订的《体育法》将“体育社会团体”修改为“体育组织”,明确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明确其“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等业务范围;界定了体育行政部门与单项体育协会的关系,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强调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新修订的《体育法》从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的实践出发,为体育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关于体育仲裁方面。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法》修订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体育仲裁”一章, 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该章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基本制度,确定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建规则,明确了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其他仲裁制度、法院司法管辖等的关系,规定了建立体育仲裁特别程序等。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体育纠纷解决的制度障碍,有利于在体育领域中强化法律和规则意识,开辟新的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内纠纷国际化问题的出现。
  
  关于监督管理方面。近年来,体育经营活动日益增多,体育市场蓬勃发展,但各类体育市场乱象也不断出现。为了加强体育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因突发事件及时中止体育赛事活动的“熔断机制”;明确建立体育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新设体育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认定;建立完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等。
  
  关于对外体育交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体育对外交往日趋活跃,体育对外工作不断深化,体育成为搭建民心相通的重要桥梁。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总则中“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修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并增加“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同时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强调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完)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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